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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公安局芜湖市信访局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来源:本站   信息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07-08-01   阅读:13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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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信访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 信访人行使表达意愿诉求的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正当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堵塞道路交通,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有序,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信访人在走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访机构工作人员予以教育、劝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家机关门前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横幅、标语等宣传物,或者散发传单、呼喊口号不听劝阻的; 
  (二)在国家机前门前及其他场所举状纸、穿状衣、下跪喊冤,不听劝阻的;
 (三)非法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以及管制器具进入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的;  
  (四)纠缠、谩骂、侮辱、围攻、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五)在接待场所扰乱信访秩序或损毁公私财物的; 
  (六)在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在国家机关门前或信访接待场所扬言实施自杀、自残、爆炸、杀人等极端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九)其他扰乱信访秩序、社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信访人未经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在国家机关门前及其他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示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予以劝阻、制止、命令解散;对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有权依法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确保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堵塞道路交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驱散,迅速恢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 
     六、对不听劝阻,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乘机进行打砸抢等违法犯罪人员,将依法严处。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国家法律,坚持依法信访,坚决同扰乱社会秩序的不法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我市社会政治稳定。 
     八、本通告自2006年7月6日起施行。  

                                   芜湖市公安局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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