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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须知
来源:本站   信息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15-01-01   阅读:3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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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对象和范围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的形式。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四、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规定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行政机关对下列事项不予(再)受理: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的;2、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3、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4、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5、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6、已经复核终结的。
 
五、       信访事项受理办理规定
1、县级以上信访部门负责程序性受理,承担交办转送信访事项、承办上级和本级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等职责;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实体性受理,承担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作出处理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督促执行处理意见等职责。
2、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3、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4、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
5、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6、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规定的30日内。
 
六、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的行为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七、       信访人违法行为的处理
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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