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机构设置 ·

政策法规 ·

领导接访 ·

信访动态 ·

信访常识 ·

网上信访   

 
 
 
更多内容 >>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访常识

信访事项处理途径
来源:本站   信息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17-10-16   阅读:585次
打印本稿
 
关闭

处理信访事项有三个途径:司法途径、行政法定途径、信访途径
 
司法途径
在信访“入口”处厘清信访与诉讼的界限,实行诉访分离,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分离,转给同级政法、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主要途径: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是涉法涉诉问题,应选择向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机关反映。
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
导入审判机关诉讼程序:对政法机关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不服;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不服;对公安机关就火灾、交通事故等已作出责任认定,或者是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调解不成,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调解书不服等,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起诉、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执行、申请复议,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以及其他应当导入审判机关诉讼程序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导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侦查活动违法行为的申诉或控告处理决定,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调解书、国家赔偿决定,以及在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罚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等,请求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久拖不决或未查成、未答复,请求检察机关进行国家赔偿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导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办理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导入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律程序: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就办案程序提出复议、复核;反映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活动或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机关火灾、交通事故认定及委托鉴定等不服,要求公安机关复核或重新鉴定;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民警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要求取得国家赔偿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导入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定程序办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法定途径
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即:在信访事项进入行政体系后实行有效分流、规范办理,将应当通过行政调解、裁决、复议、监察、劳动仲裁等方式解决的信访事项,转给相关行政机关办理,导入相应途径解决。
信访途径
对既不能导入司法程序,又不能导入行政法定途径,属于以上两个途径以外的信访事项,严格执行《信访条例》,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理,信访部门负责转送、交办、督查督办等工作。



主办单位: 芜湖市365bet网络娱乐
Copyright ©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